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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3年第32期)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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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家族办公室绿皮书》《全球私人财富迁移报告》、香港税务、遗嘱信托、家企治理、抚养纠纷、虚假离婚,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中国家族办公室绿皮书(2022)》发布:破局三大痛点

近日,粤港澳大湾区家办联合会(筹)和家办标准研究院联合发布了《中国家族办公室绿皮书(2022)》(下称《绿皮书》),揭示了我国服务超高净值客户的家族办公室行业发展的新业态。《绿皮书》直陈,当前我国家族办公室行业发展仍然存在三大痛点:一是中国家办企业区域发展不平衡;二是家办的种类繁多、各有利弊;三是家办品牌、服务模式、产品过于分散,不利于提升客户体验和信任感。为了行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中国家办行业标准化亟待实现。

(二)《2023年全球私人财富迁移报告》发布:超12万名富豪移居他国
最近全球知名的投资移民咨询公司Henley & Partners发布了《2023年全球私人财富迁移报告》(Henley Private Wealth Migration Report 2023)。该报告根据2023年1-6月的数据做出全年预测:2023年全球将有12.2万名高净值人士申请移民。澳大利亚、阿联酋、新加坡、美国和瑞士是最受高净值人群所青睐的目的地,分别位列净流入排名的前五位,美国仍然是高净值人士认可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三香港放宽税务居民身份证明申请条件
近期,香港税务局修订了其签发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的要求和处理方法,并更新了相关的申请表,2023年6月12日起生效。本次修订后,上述审核流程大为简化。香港税务局将根据相关的双边税收协定/安排中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明确定义,来审核和决定是否向申请企业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合伙/信托/团体一般无须再提供其架构和业务活动的详情。换句话说,香港税务局将不再审核申请企业的商业实质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程惠炳:十八大以来家事纠纷的新变化、新特点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反映到家事审判领域,突出表现在人格财产一体、实质公平保护方面特点更为显著。简言之,家事纠纷除了既有的、传统的审理周期长、调查难、送达难、当事人矛盾激烈、信访投诉多等问题之外,还呈现出如下四点新变化、新特点:
(1)家事案件的数量激增、类型多样。具体表现为:离婚方面家庭婚姻宽容程度降低,女性主动离婚比例高、对财产的争夺日趋激烈、涉外因素增加等;抚养方面影响抚养权的因素改变、以高额教育、医疗支出为由索要抚养费案件增多等。
(2)家事案件审理的难度增大。不仅需要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还要一体化保护人格利益、安全利益、情感利益。而且,诸如生育政策、住房政策、军队政策的调整,都会增加家事案件的审理难度,甚至会出现新问题。
(3)家事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凸显。大量家事案件中反映出部分家庭成员因重财产轻亲情导致行为失范的问题。家事纠纷既涉及伦理秩序又涉及交易安全,既要维护家庭稳定又要保护个人自由,价值冲突客观存在,在婚姻家庭场域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4)家事案件多方参与、多元化解的需求迫切。家事纠纷涉及群体利益极具个性化,不安定因素多且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而深远,迫切需要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

(二遗嘱信托的规范构成和体系效应
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遗嘱的方式,将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在内的财产规划内容详订于遗嘱中,待遗嘱生效时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遗嘱的内容管理信托财产。与遗嘱继承、遗赠不同的是,遗嘱信托具有高度灵活性、强资产隔离性与持久性。
目前,在国内有效成立的遗嘱信托并不多见,法院对遗嘱信托整体上依然是陌生的,相关法条也基本上处于“死法”的状态。鉴于此,遗嘱信托相关规范的解释有待深入研究,文章着重研究了如遗嘱信托何时生效、形式要件对遗嘱信托生效的影响、受托人缺位对遗嘱信托生效的影响、财产登记对遗嘱信托效力的影响、能否突破特留份的限制、信托受益权约定移转限制的对外效力、信托资产隔离效力与债权人保护的关联、债权人撤销权与有限继承的关联等问题
本文作者认为,应放松对遗嘱信托的形式限制,赋予委托人更多的选择自由,便于设立遗嘱信托,因此遗嘱信托不应局限于书面形式。此外,对遗嘱信托仍应坚持与《民法典》及主流民法理论保持一致,遗嘱信托自立遗嘱人去世时生效,此时相关财产尤其是需要登记的不动产即刻变为信托财产。
(三家族企业离婚后关系选择
对夫妻式家族企业而言,离婚不仅对前任夫妻的个人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对家族企业带来深远的结构性影响。随着世界各国离婚率的不断提升,企业家离婚事件日渐增加,一种新的离婚主张即“良性离婚”引发更多关注,倡导更加理性且目标明确的离婚规划。即便婚姻关系结束,也没有必要分拆企业或断绝关系。
文章介绍了五种离婚后关系模式和影响良性离婚六大要素。作者在这基础上研究,认为如果离婚后夫妻采取不同的冲突处理方式,就会带来不同的离婚后关系模式。
一方面,家族企业“双核心家庭”的财富和企业双重问题更为复杂,在离婚方案设计时,尤其是在夫妻利益分割难以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将二代股权转让作为一揽子方案中的一部分,能够发挥缓和离婚矛盾的效应,于女方而言更容易接受。
另一方面,有的夫妻离婚短期内近乎达成良性离婚方式,但随着“后离婚过程”的演进,又由于股权利益、家族成员角色转变、二代企业家成长等原因,再次转化为敌人,离婚夫妻双方如果都不愿意在地理区域、客户群体或业务范围上重新开拓,一方就可能会采取掠夺性商业行为,破坏另一方的生存能力。
(四)抚养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上海二中院“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点”是对特定类型改发案件中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的归纳提炼。裁判要点以我院审委会通报的形式呈现,并下发辖区法院,以促进类案同判和适法统一。本期刊发的“抚养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对离婚后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可否主张逾期支付抚养费的利息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
问题一: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单独交与无亲属关系的他人共同生活并由后者代为抚养,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观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未成年子女交与无亲属关系的他人共同生活并由后者代为抚养,实际已使得未成年子女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应当认定该方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问题二: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他人结婚生子,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观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这一事实本身不属于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在没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不宜以该理由支持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

(具体文章内容点击本链接查看)

(五)“假离婚”财产处分法律风险
中国式“假离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日益增多,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原本感情状况良好的夫妻进行“假离婚”,待目的实现后再复婚。“假离婚”的动机具有多样性,如应对房地产调控政策、为孩子落户、逃避债务、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骗取补助等。但当“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当事人可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风险有二:其一只要一方不愿意复婚,则婚姻身份关系无法恢复,司法实践中对此毫无争议;其二是因“假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司法裁判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对于“假离婚”问题没有直接的规定。
作者认为,离婚行为是涉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行为。“假离婚”同样如此,因此在“假离婚”案件的处理方面不可忽视“假离婚”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能过分强调离婚协议书效力,避免出现“一刀切”。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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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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